兩個裝滿飲料的易拉罐接連從29層被拋下,其中一個砸在了自己腿上。回想起一個月前發生的事,夏女士仍然后怕不已。
3號樓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
夏女士在西安市高樓路龍湖香醍藍灣小區3號樓底商經營了一家裝修店。6月28日,她在店門口被從天而降的一個易拉罐砸傷,卻至今沒有找到肇事者。
“那天下午6點多,我正往店里走,一個易拉罐從樓上掉下來,砸在了我的小腿上。”夏女士說,易拉罐掉到地上后已完全變形,飲料濺落一地。“當時腿很疼,我幾乎都站不住了,但緊接著又一個易拉罐掉了下來,萬幸這次掉進了花叢,沒有砸到身上。”夏女士說,兩罐飲料看著都未打開,一罐是可樂,一罐是雪碧。
“當時只是腿疼,沒有明顯外傷,就回家冰敷了一會。”夏女士說,但之后的兩周里,腿疼一直持續。7月11日,夏女士前往醫院就診,經檢查發現存在右側膝關節外傷后改變、右膝關節前交叉韌帶損傷、右膝半月板可疑撕裂等問題。
夏女士向小區物業反映了此事,物業查看監控后反饋,只能看到易拉罐是從3號樓1單元29層公共區域窗戶被扔出來,但無法看到是誰所為。
7月24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了龍湖香醍藍灣小區,夏女士的商鋪位于3號樓的裙樓部分,在單元樓體的基礎上向外側延伸。“如果易拉罐是樓上不小心掉落,應該掉在裙樓的樓頂,除非有人故意向外扔,否則不會掉在商鋪前的空地。”夏女士說。
夏女士告訴記者,此前3號樓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剪刀、啤酒瓶、各種生活垃圾都扔下來過,還有次扔下來一塊裝修板材,這要是砸到人后果不堪設想。”
監控只能看到飲料是從29樓公共區域拋出的
記者在3號樓1單元29層看到,安全通道旁有個朝向西北的窗戶,窗戶正下方是底商所在的裙樓,根據位置推算,砸傷夏女士的易拉罐即是從這扇窗戶扔出。記者在現場看到,29層的窗戶目前已被人為固定,只能打開一條縫隙,但樓上樓下同一位置的窗戶仍然可以正常打開。
隨后,記者陪同夏女士來到龍湖香醍藍灣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表示,之前3號樓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2022年還讓全樓業主簽署了相關倡議書,并對業主和住戶進行普法和宣導。
針對夏女士的遭遇,工作人員展示了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3號樓1單元高層接連有兩件物品拋出。工作人員稱,經過視頻比對,只能看出拋物的窗戶是29層公共區域的窗戶,但現場沒有監控,無法找到當事人。目前已將監控視頻提供給警方,并將全力配合調查工作。
夏女士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后,她已向西安市公安局?灞生態區分局十里鋪派出所報警,并于7月23日取得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目前案件正在偵辦當中。
法律分析
無法確定是誰高空拋物時樓上的人都要“補償”
2023年,北京市豐臺區政府曾發布一則普法案例:市民方女士在某小區內遛彎時,走到24號樓樓下,忽然從樓上飛下來一個酒瓶砸到了她的肩膀,造成她鎖骨骨折,花去醫藥費1萬多元。方女士的家人找不到從樓上往下扔酒瓶的住戶,便找到物業,要求物業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物業認為自己已經在電梯內對所有住戶進行了“禁止高空拋物”的安全提示,自己不應當承擔對方女士的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目前,我國高層住戶不斷增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也屢有發生。在有些情況下,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此種情況作出明確規定,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由此可知,在無法確定侵權人時,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但是能夠確定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
在該案中,方女士被24號樓高空拋下的酒瓶砸傷,因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方女士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查明具體的侵權人。如果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原則上由24號樓的使用人給予補償,但是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比如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當天確實不在家的住戶。此外,如果物業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須承擔責任。
判決案例
從三樓連扔兩把菜刀
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正式入刑。當天,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成為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后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法官介紹,《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 文/圖
來源: 華商報